南方日報訊 (記者/吳永奎 通訊員/何文艷)丁某為深圳某實業公司員工,其在工作中為貪圖方便,將車間電鍍槽(化學鎳)倒槽產生的部分廢水利用軟管連接到車間外雨水溝排放至廠外。債務整合經檢測,所排放廢水中的鎳和銅均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11月22日,寶安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對被告人丁某提起公訴。該案系寶安首宗污染環境的刑事案件,也系全市首次對該類案提起公訴。
  今年7月19日晚,丁某做完工作後清洗電鍍槽和軟管,當時槽和軟管內還汽車貸款有不少含有重金屬鎳的廢水,由於沒找到清洗軟管的桶,於是將軟管拉到車間外的雨水溝內,另一端接上水管,用水將軟管內剩餘的廢水衝到外面水溝內。正在此地開展執法工作的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與深圳市人居委環境監察支隊發現了這一情況。經監測,車間外雨水溝排放廢水中PH值為4.33,總鎳的濃度為2000毫克/升,總銅的濃度為2.7毫克/升,均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達3倍以上。
  據悉,繼該案嫌疑人丁某9月24日被寶安區檢察院批准逮捕之後,今年10月25日該院批捕了第二宗涉嫌污染環境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去年11月份起在某電鍍加工廠工作。該加工廠沒有辦理工商經營執照和環保審批手續,自李某經營該加工廠後,每天直接排放未經處理的廢水約1立方米。今年10月11日,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松崗管理所現場檢查時發現,李某經營的無牌加工廠從事五金加工,設有鍍鋅咖啡機工藝,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鍍鋅廢水未經處理直接外排。經寶安區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外排廢水中總鋅的濃度為705毫克/升,超出規定排放標準三倍以上。
  污染環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訂後確定的罪名,環境污染入刑是我國對環境保護在法律層面上的重大舉措。寶安區檢察院對污染環境案的批捕、起訴,對類似案件處理有示範意義,更對相關環境從業者借款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原標題:電鍍廢水直排雨水溝 打工仔貪方便釀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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